(一)信用保證申請書。
(二)營運狀況報告書。
(三)保證人個人資料表。
(四)金融機構之借、保戶徵信調查報告。
(五)擔保品估價報告(未徵者免附)。
(六)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。
(七)會計師簽證或編製之財務報表。但金融機構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實務慣例,
同意以借戶報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辦理徵信者,從其規定或慣例。
(八)當地主管機關註冊登記文件或營業證照。
(九)最近納稅證明文件。但依規定不需繳稅者,免檢附。
(十)股東名簿(須列明出資金額及持股比例)。
(十一)參加當地臺商組織會員之證明文件。但僑民、僑營事業或當地未設臺商
組織或有特殊原因未加入者,免檢附。
(十二)其他必要文件。
金融機構與申請人簽約或撥貸後,應檢送下列授信後文件至本基金:
(一)授信合約影本。
(二)承諾書正本。
(三)授信及保證手續費通知書。
(四)金融機構之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。
(五)其他本基金函請檢送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