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政府為協助僑臺商順利取得融資,行政院於民國77年6月11日臺77僑字第15402號
函核定應設立「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」,並奉財政部民國77年7月6日
臺財融第770238641號函核准設立,同年7月18日完成設立登記,目的事業主管機
關為財政部。
二、政府為使金融監理制度一元化,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,維持金融穩定與促進
金融市場發展,於93年7月1日設立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」,本基金於同
日起自財政部移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