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保證手續費率
本基金保證手續費,依保證餘額及保證手續費年率按保證期間計算。保證手續費年率規定如下:
(一)保證手續費年率為百分之○.六。
(二)短期週轉授信之續約案件,其依原額度及原條件,或保證風險未增加,且信用未貶
落者,保證手續費年率為百分之○.五。
二、保證手續費之計收
(一)保證手續費以一次總繳為原則。
(二)分期償還之保證案件,保證手續費以每期保證餘額計收。保證案件動撥後,期間申
請變更還款方式或動用幣別等情事,不重新計收保證手續費。
(三)保證手續費依送保授信之保證金額,按年率及移送保證期間按月計算,未滿一個月
之畸零日數部分以一個月計。
(四)金融機構辦理本基金信用保證案件,應於簽訂授信合約時,代本基金向授信戶收取
保證手續費,或通知授信戶自行繳納,並於代收或通知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匯
入本基金指定之帳戶。金融機構於動撥授信額度前須確認授信戶已繳納保證手續 費。
三、退費規定
(一)信用保證案件於保證到期或提前償清,金融機構得於上開日期之翌日起二個月內, 提供相關動撥紀錄資料向本基金提出退還剩餘保證手續費之申請。
(二)授信戶如未動用銀行授信金額,金融機構得於契約到期或取消之翌日起二個月內, 向本基金申請提出退還保證手續費。本基金酌收作業費二百美元。
(三)保證手續費退款,依實際動用之保證金額及實際動用期間按日計算,以年率除以三 百六十五日計算保證手續費。
(四)金融機構除申請退還保證手續費予授信戶外,亦得申請扣抵同一授信戶次期續約 (展期)案或新貸案之保證手續費。
(五)金融機構申請退還之保證手續費,經核算應退還金額未達五十美元或等值外幣者, 不予退還。
(六)金融機構申請保證手續費退款至指定帳戶,所產生之相關費用自待退還之保證手續 費中扣除。